[摘要] 原标题:明经国一审死缓 法院如何判决 橙山网消息 近日发生了一起恶劣的杀人案,被告人因为什么冲突伤人?法院会如何判刑?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今天上午,江西省赣州
原标题:明经国一审死缓 法院如何判决
橙山网消息 近日发生了一起恶劣的杀人案,被告人因为什么冲突伤人?法院会如何判刑?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今天上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赣州中院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福同意后拆除其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明经国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明经国故意杀人案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审判长在一审宣判后第一时间就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向《法制日报》记者作了解答:“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综上,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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