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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情况,,通报民政部上半年重点

橙山网(www.csnd.net)2018-08-23 16:08:00

[摘要] 原标题: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情况 民政部召开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现场民政部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

原标题: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情况

民政部召开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现场民政部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民政部上半年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及下步相关安排;解读《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发布并解读民...

民政部召开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民政部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民政部上半年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及下步相关安排;解读《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发布并解读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有关情况;答记者提问。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陈日发>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民政部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陈日发主持会议

今天,我们邀请到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李健副司长、社会组织管理局李波巡视员、社会救助司刘勇副司长等三位司局领导,请他们分别介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按照例行新闻发布会安排,我先简要通报今年上半年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安排。今年上半年,民政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各项业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在社会救助方面,印发《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支持力度。指导各地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对象认定方法,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动态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会同财政部出台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在全国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提高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通过拉网式排查、跨省交叉检查、民政部专项督查等形式,全面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托养机构排查整改,救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833.9万人,平均城市低保标准达到56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583元/人年,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7.5%、13.3%;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84.3万人,上半年共支出救助供养资金153.7亿元,同比增长19.1%。

在养老服务方面,继续开展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评估活动,推进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大力发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启动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向社会公布了115项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在养老服务业中的深度融合与广泛应用。确定了36个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京津冀(蒙)养老服务体系协同发展取得新突破。推动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制度。印发《2018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福利彩票公益金激励实施办法》,在全国遴选出上海、北京、河南、江西、四川和陕西6个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2017年工作成效提升幅度较大的省份,给予资金奖励。

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方面,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健全社会组织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连续公布6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共300余个。据最新统计,各地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1800多个。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规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和涉军社会组织、民办幼儿园等的登记管理,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严格年度检查,压实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和改进了对部管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出台了《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优化调整了非营利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和社会组织科技创新支持政策。继续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2018年共立项457个,立项资金1.79亿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改革基本完成,脱钩全国性协会商会392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即将进入全面推开阶段。持续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治理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完成了201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2018年有11.39万人通过考试,全国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总量将达到44.05万人。实施了2018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全国注册志愿者达到9455万人,服务时间超过10亿小时。

在儿童、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方面,出台《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推进残疾人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标准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信息平台,加强残疾人服务规范化建设。加快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举办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班,筹建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库。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实现全国覆盖,分别惠及约1062万困难残疾人和1164万重度残疾人。深入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召开康复辅助器具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办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培训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稳步开展,37.2万名孤儿生活得到有效保障。部署推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配备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百场宣讲进工地”活动。部署开展全国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安排3.9亿元预算资金支持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新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从部级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了1.3亿元,为全国的残疾孤儿实施医疗康复。大力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第六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筹办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18年8月16日,全国共登记认定慈善组织4497个,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1056个;共备案公开募捐活动6053项。共备案慈善信托91笔,信托合同规模9.96亿元。

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指导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配套落实政策。指导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全国3.17万个乡(镇)政府服务能力普遍得到提升。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部署开展村民自治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完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为60多万个村(居)委会赋予特别法人统一信用代码。指导北京市西城区等40个第三批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和北京市怀柔区等48个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组织部分实验区围绕实施“惠台31条”、促进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区参与大陆社区建设开展实验工作;创新完善社区治理体系,开展了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组织开展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课题研究,举办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与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交流研讨会,首次开展全国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经验征集活动、全国优秀社区工作法征集展示活动,举办首届全国社区工作大讲堂、全国街道服务治理创新经验交流会和第五届海峡两岸社区治理论坛暨社区嘉年华活动。

在区划地名和相关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方面,审核报批两批共计23件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并指导相关地方稳妥有序组织实施,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进入成果数据入库收尾攻坚阶段,普查地名信息约1400万条,设置了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地名标志。部署开展了14条总长度11982公里的省界联检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行动方案,联合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国内和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信息的有效整合和全面共享,建立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制度,部署开展了全国婚姻工作规范化检查,婚姻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健全民生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政策,继续做好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研究完善低保标准制定、调整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科学、动态调整。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调研督查,指导地方提升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继续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探索建立改革后涵盖全流程的综合监管制度机制。扎实推进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制定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指导政策,着力解决养老服务发展区域、城乡不协调问题,弥补养老服务发展短板。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推进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指导地方制定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落实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推进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工作,增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深化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部署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积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区域协调发展等国家战略规划确定的行政区划相关工作任务,进一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任务。实行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信息动态管理,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百场宣讲进工地”活动,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

以上情况,欢迎各位记者关注报道。下面,进入本次发布会主议题。首先请李健副司长介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情况。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一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介绍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是民政部部门规章,已经于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黄树贤部长2018年8月6日签发并公布,《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大家知道,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各方面监管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作出了专章规定,就是第八章信息公开,并在其它各章多个条款中也有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慈善法》这些规定,民政部制定了这个《办法》。

《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原则。即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明确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办法还对信息公开的一致性以及不得公开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并规定了七类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还规定了慈善组织对三类利益相关人的告知义务,即对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以及在招募志愿者时对招募对象的告知。

三是明确信息公开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社会公众可以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信用惩戒。办法还规定了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理。

在此我还想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一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重点: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特点出发,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关于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对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2016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我部还即将出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草案稿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将分别对慈善组织的活动支出和资产管理进行规范。

为了配合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管理,本《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从重要性角度来说,强调了三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从关联性角度来说,强调了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纳入公开范畴。全面公开关联交易,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民政部已经出台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这是与《慈善法》同步实施的,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又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也应当更高。

为此,本《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提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本组织出国(境)的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的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也就是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我就先介绍到这里。

<陈日发>谢谢李健副司长。下面请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刘勇副司长介绍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有关情况。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刘勇>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上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中央部署打赢脱贫攻坚战以来,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主要情况。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刘勇介绍有关情况

近年来,民政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黄树贤部长先后多次召集部党组会议、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先后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指导地方做好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按照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分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主要负责农村低保兜底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等工作。围绕中央部署的任务要求,民政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文件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文件精神,推动各地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方面的衔接。与扶贫办签署农村低保和扶贫数据交换合作协议,建立制度化比对机制。同时指导地方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截至目前,全国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均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细化实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救助供养标准制定、优化救助供养服务,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指导各地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组织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评价,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试点经验,推动“救急难”综合试点进一步深化。

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推动出台《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号)。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出台《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19号),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助力脱贫攻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会同银监会出台《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汇聚扶贫济困的爱心资源。

三是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的特殊困难,民政部扎实推进“合力监护、相伴成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孝老爱亲传统美德教育。

此外,民政部还在推进贫困地区残疾人脱贫攻坚、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中央出台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对民政系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社会救助方面,要求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社会福利方面,要求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强化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照料服务;创新家庭养老方式,加快建立贫困家庭“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加快建立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设施。基层政权方面,要求全面落实贫困村“两委”联席会议、“四议两公开”和村务监督等工作制度;加强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和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落实定点扶贫工作责任等。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民政部党组多次召开会议,深入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这个《行动方案》作为民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整体方案,根据中央《指导意见》要求,逐项确定了重点任务,涵盖民政领域脱贫攻坚的各个方面,是一个抓总性的工作方案,包括:集中力量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完善贫困地区发展养老服务,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基层政权和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做好民政部牵头罗霄山片区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等,并且对每一项工作明确了责任单位,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为确保焦点不散、靶心不变,妥善解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和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我部积极协调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了《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力图通过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和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实施意见》是一个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面的专项政策文件,在农村低保制度特别是低保对象认定方法、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等方面做了一些完善,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方面也有一些政策优化。

我就先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陈日发>谢谢刘勇副司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记者朋友介绍一下你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经济日报记者>民政部出台《行动方案》对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哪些现实意义?本次《行动方案》有哪些政策亮点?

<刘勇>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截至2017年底,全国贫困人口已减少至3046万人。党的十九大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赢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新的部署。并且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脱贫攻坚进展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刚才我在介绍中也讲了,这个《指导意见》对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民政部部党组高度重视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指导意见》部署,民政部系统梳理了中央对民政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作为民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整体方案,涵盖民政领域脱贫攻坚的各个方面,是一个抓总性的工作方案。内容面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明确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坚持保障基本、兜住底线,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改革创新、统筹推进等基本原则。二是确定了重点任务,这个任务里边主要包括: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加大特困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力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强对符合条件重度残疾人的照料护理服务;同时,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养老服务,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基层政权和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做好民政部牵头罗霄山片区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大力推进婚丧礼俗改革等。三是压实了工作责任,对每一项工作明确了责任司局,并从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调研督导、管理监督、制定配套方案等方面,制定了系列保障措施。

<新华网记者>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哪些途径、如何公开?又有那些具体要求?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回答记者提问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为了落实《慈善法》的要求,2017年9月1日,民政部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也就是“慈善中国”,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同时,我们也在积极的工作,积极的协调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已经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一些政府平台,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在这里我强调一点,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公开慈善信息。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都通过互联网来开展公开募捐,下一步通过网络开展慈善募捐的信息公开应该如何来落实?

<李波>慈善组织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来开展公开募捐,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也引起极大关注。针对网络慈善募捐的特殊性,《慈善法》第二十三条专门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民政部据此已经指定了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随着网络募捐的开展,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可以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追究慈善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本《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三条与《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了衔接。

<中国网记者>为什么要公开慈善组织的信息?由谁来把这些信息进行公开?

<李健>大家知道,《慈善法》一共是十二章、一百一十二条,其中第八章专门规定了信息公开,但是除了专章规定以外,《慈善法》里面其他各章差不多还有20个条款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要求,也就是说慈善信息公开是全方位的,这就要求慈善组织要承担相应的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最基本的要求,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慈善财产来源于社会公众,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慈善捐赠、慈善活动又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各种优惠便利,包括税收优惠待遇等,因此就需要接受全社会监督。《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与《慈善法》的其他配套规章形成合力,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也有公开慈善信息的职责。这个《办法》,就是根据《慈善法》的授权,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慈善组织不仅要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同时也要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以及司法监督、行业监督。

<中国妇女报记者>医疗救助是脱贫攻坚中健康扶贫的重要内容,我们根据中央机构改革方案,这项工作将划归新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请问目前转隶工作进展怎样?

<刘勇>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要求,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划转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的《改革方案》印发后,民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同时,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序推进职责转隶工作,做到了职责平稳过渡、工作无缝对接和人员相对稳定。目前,医疗救助的职能、人员、编制已全部转隶到位。

<乡镇论坛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民政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确保完成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目标任务?

<刘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批,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我部积极争取财政部、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支持,在《实施意见》中对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进行了完善、优化,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信可以更好完成兜底保障的目标任务。这里面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拓宽了农村低保对象救助范围。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这些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兜底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实施意见》里我们聚焦特殊困难人群,提出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将“重度残疾人”明确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将“重病患者”明确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二是完善了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针对因残疾、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提出:“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三是给予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定时间的“渐退期”。按照中央“脱贫不脱政策”的相关要求,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实施意见》中明确:“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四是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提出,要在“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五是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陈日发>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本次发布会由民政部网站、民政部政务微博全程直播。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在会后可以直接与我们部的新闻办联系,感谢大家对民政工作的关注、支持和报道,同时也感谢李健副司长、李波巡视员、刘勇副司长出席今天的发布会。2018年民政部第三季度例行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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