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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刘璟),,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橙山网(www.csnd.net)2018-08-06 20:08:40

[摘要] 原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刘璟) 〔2018〕71号当事人: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金投资),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刘璟,男,1975年4月出

原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刘璟)

〔2018〕71号当事人: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金投资),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刘璟,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通金投资董事、执行总裁,住址:上海市长宁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通...

〔2018〕71号

当事人: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金投资),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刘璟,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通金投资董事、执行总裁,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通金投资操纵“永艺股份”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通金投资实际控制账户组情况

2016年6月3日至6月24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通金投资实际控制其发行的4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管理的2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和11个理财专户账户共计1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一)通金投资实际控制其发行的4支基金产品账户

通金投资担任通金华融1号证券投资基金、通金华融2号证券投资基金、通金4号基金、通金6号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计划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独立管理和运用。

(二)通金投资是投资顾问产品的指令人

天治基金-浦发银行-天治凌云1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治凌云1号)和天治基金-浦发银行-天治凌云6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治凌云6号)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通道业务产品,进取级委托人天津华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宇)被授权为指令权人。天津华宇与通金投资签订两份《委托理财协议》及《投资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委托通金投资代理管理上述两只产品。通金投资系天治凌云1号、6号产品的实际指令人。

(三)通金投资实际控制陈某兰、蒋某源、刘某书、舒某、陈某、朱某兴、朱某民、朱某群、丁某娥等11个理财专户

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陈某兰、蒋某源、刘某书、舒某分别与通金投资签订《专户理财协议》,委托通金投资代理操作其账户。陈某兰、蒋某源、刘某书、舒某开立的普通账户或信用账户自协议约定的执行日期起至2016年7月13日均由通金投资管理。

朱某群曾是通金投资刘璟团队的员工。朱某兴和丁某娥为朱某群父母,陈某为朱某群妻子,朱某民是朱某群的哥哥。朱某群实际控制其父母、妻子和哥哥的账户。根据刘璟代表通金投资与朱某群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及《朱某群和刘璟委托理财协议之补充协议》、通金投资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账户交易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陈某、朱某兴、朱某民、朱某群和丁某娥的相关账户由通金投资实际控制。

经查,账户组内4个基金账户与理财专户交易“永艺股份”的主要交易地址以及常用交易地址相同。同时,理财专户与基金账户的其他交易地址组相互关联。另外,账户组交易流水显示的硬件地址互相关联,且都对应通金投资交易室的电脑。

二、通金投资操纵“永艺股份”的情况

操纵期间,通金投资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升、对倒交易、尾盘拉升等方式操纵“永艺股份”股价,共计获利6,814,322.69元。

(一)账户组异常交易行为

账户组在2016年6月6日、6月8日、6月13日至6月16日存在10次明显的盘中拉升股价的行为。账户组在5分钟内集中资金优势连续大单买入,推高股价。其中,买入成交占比在50%以上的有7次,盘中拉升股价涨幅在3%以上的有4次。

账户组在2016年6月6日至6月8日、6月14日至6月16日和6月23日的7个交易日中存在对倒交易,对倒数量占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超过1%的有4次。

账户组在2016年6月7日、6月13日和6月14日收盘前15分钟内存在3次明显尾盘拉升的行为。账户组主动买入占比在70%以上,股价涨幅在2%至4%。

(二)账户组具体交易情况

1.建仓期(6月3日至6月7日)

该阶段,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大单买入的方式在短期内完成建仓。期间,账户组累计委托买入221笔共计949.99万股,买入成交395.01万股,占市场同期18.13%,合计净买入299.66万股,股价上涨21.45%。同时,账户组采用盘中拉升、尾盘拉升和强化尾市涨停趋势等异常交易行为,如6月6日14:01:38至14:06:24,账户组以54.7元至56.5元申报买入9笔共36.31万股,成交16.57万股,金额923.19万元,占同时段该股成交的71.36%,股价由54.7元上涨至56.38元,涨幅为3.24%。同日该股于14:58:45封至涨停,账户组在明显不可能成交的情况下于14:59:54和14:59:59以涨停价56.97元申报买入2笔共100万股,占收盘时以涨停价申买的未成交数量的39.05%。又如6月7日14:50:59至14:54:52,账户组以56.5元至57.95元申报买入19笔共56.88万股,成交24.39万股,金额1,395.61万元,占同时段该股成交的73.82%,股价由56.38元上涨至57.95元,涨幅2.76%。

2.洗盘期(6月8日至6月14日)

该阶段,账户组频繁进行日内、隔日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采用盘中打压股价后低价买入、盘中拉升股价后高价卖出和尾盘拉升等交易手法,加剧股价波动。期间,账户组累计委托买入201笔共487.82万股,买入成交386.64万股,占市场同期20.5%;累计委托卖出190笔共293.92万股,卖出成交284.49万股,占市场同期15.08%。

其中,6月8日账户组于09:30:00至14:24:33以卖出为主。在6月7日尾市拉升后,账户组于该期间累计反向卖出117.74万股,占市场同期27.22%;股价由开盘价56.38元下跌至54.72元,跌幅2.9%。于14:25:53至15:00:00以买入为主,在前一阶段大量卖出打压股价后,账户组于该期间累计反向买入74.28万股,占市场同期45.49%。

6月13日账户组的交易分为三个阶段:09:22:41至10:35:07以买入为主,累计买入83.06万股,占市场同期27.34%,股价由55.33元上涨至57.25元,涨幅3.47%。期间,账户组存在多次连续买入、拉升股价的行为。如10:17:48至10:20:16,以54.9元至56.6元申报买入9笔共25.3万股,成交18.42万股,金额1,026.17万元,占同时段该股成交的60.16%,股价由54.81元上涨至56.29元,涨幅2.67%。10:35:16至13:07:57以卖出为主,期间累计反向卖出38.89万股,占市场同期29.72%,股价由57元下跌至55.45元,跌幅2.8%。13:22:06至15:00:00以买入为主,账户组再次于该期间反向买入59.18万股,占市场同期26.81%。其中,14:57:21至14:59:01,账户组以52.99元至55.38元申报买入10笔共20.8万股,成交18.47万股,金额987.09万元,占同时段该股成交的83.92%,股价由52.84元上涨至54.8元,涨幅3.54%。

6月14日,账户组通过连续大额买入、盘中拉升和尾盘拉升等方式交易股票,累计委托买入78笔共211.12万股,其中有54笔申买价格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买入成交152.53万股,占市场同期25.61%。当日股价上涨3.33%。其中,尾盘阶段14:53:04至14:55:20,账户组以55.3元至56.8元申报买入9笔共55.43万股,成交55.43万股,金额3,106.17万元,占同时段该股成交的85.46%,股价由55.22元上涨至56.6元,涨幅2.54%。

3.出货期(6月15日至6月24日)

该阶段,账户组频繁采用盘中拉升、组内对倒和日内反向交易等手段,稳定和维持股价,将其前期所持股份全部卖出。其中,6月15日、6月16日和6月17日,其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同期卖出量的比例分别为36.5%、19.31%和23.54%。具体稳定和维持股价过程如下:

6月15日账户组交易情况分为3个阶段:09:30:00至10:35:58,账户组以55.28元的均价净卖出147.37万股,占市场同期卖出成交量的41.62%,股价下跌至55.5元;10:36:45至10:41:17,以55.9元至57.88元申报买入15笔共72万股,成交30.96万股,金额1,757.2万元,占同时段该股成交的53.62%,股价由55.76元上涨至57.88元,涨幅3.77%。10:46:33至14:59:03,以57.69元的均价净卖出119.31万股,占市场同期卖出成交量的21.51%,股价由58.2元下跌至57.55元,期间跌幅1.16%。

6月16日账户组交易情况分为2个阶段:09:17:46至10:02:35,以58.06元的均价净买入74.46万股,并对倒成交38.77万股,股价上涨至59.49元,较前收盘价上涨3.5%。10:02:59至14:57:18,账户组以58.51元的均价净卖出70.25万股,累计卖出91.02万股,占市场同期卖出成交量的20.25%,股价由59.2元下跌至55.48元,期间跌幅6.47%。

6月17日,账户组以54.92元的均价累计卖出135.71万股,占市场同期卖出成交量的23.54%,股价较前收盘价下跌1.65%。

6月20日至6月24日,账户组以57.37元的均价将其持有的剩余37.3万股全部卖出。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产品合同、协议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通金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刘璟作为通金投资时任执行总裁、董事,在涉案期间对账户组的投资决策直接负责,在操纵“永艺股份”股价中起到决定作用,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中,通金投资提出:第一,本案以《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当事人构成市场操纵缺乏法律依据,该条文中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含义有待明确;第二,当事人不实际控制和管理两个凌云产品账户,不是该两账户投资指令的最终审核主体,且当事人作为投资顾问不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主体;第三,当事人不存在操纵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客观操纵行为,没有影响股价及股票交易量的结果,并且相关股价及交易量的变化与申辩人买卖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四,2016年6月17日之后当事人卖出“永艺股份”的行为属于依照交易所《市场警示函》要求的整改行为,不应认定为市场操纵;第五,事先告知书未明确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何种资金金额属于集中资金优势,什么是影响股价和交易量等,影响了当事人申辩及听证权利的行使;第六,账户组账户非当事人所有,最终受益也不归属当事人,当事人对账户组交易并没有任何违法所得,并且我会计算违法所得时没有扣除当事人正常交易收益,即6月3日当日浮盈及6月17日之后的收益;第七,当事人在交易所出具警示函后积极消除不良影响,且配合证监会调查,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璟除提出与通金投资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其于2016年4月20日向通金投资提出辞职,通金投资于2016年5月3日批准其辞职申请。2017年3月31日其离开通金投资,主观上没有操纵市场的动机与目的。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在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典型手段后,规定“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属于不完全列举的示例性规定。《证券法》规定了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职权,我会在执法中认定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进行处罚,于法有据。近年来,我会适用《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处了包括虚假申报、尾市拉抬等在内多起“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如刘文金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4号)、李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7号)、创世翔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0号)等。

第二,当事人实际控制两个凌云产品账户,当事人以其是凌云账户的投资顾问为由主张不构成操纵行为主体,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天津华宇与通金投资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及《投资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通金投资在涉案期间受托管理上述两只产品。综合天治基金相关说明、交易指令表和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通金投资具有两只凌云产品账户的交易决策权,天治基金对通金投资发出的交易指令没有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核。当事人提出天治基金对通金投资的交易指令有人工拆单环节,与已调取的交易指令表不符,缺乏证据支持。另经对两只凌云产品账户的交易路径问题补充核查,亦未发现前述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基于以上事实,通金投资在涉案期间是凌云账户交易的实际决策者,理应对凌云账户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涉案期间,当事人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抬、对倒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尾盘拉升、大额封涨停等方式交易“永艺股份”,影响其交易价格,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机制,我会认定其行为构成操纵,并无不妥。当事人提出的由于看好而投资标的股票,不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不同账户的交易策略和目标不同故操作方法不同;2016年6月16日对倒交易是由于应对大额操作而卖出股份等申辩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第四,2016年6月17日之后,当事人依然存在反向买入及对倒交易标的股票的行为。当事人提出的2016年6月23日交易员由于股票代码相近,误认“永艺股份”(股票代码603600)为“华微电子”(股票代码600360)而错误下单买入导致对倒交易的申辩,经查当日两只股票价格相差约5倍,且委买量高达2.37万股,明显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据此,对当事人提出的在违法所得中扣除6月17日之后的交易收益的主张亦不予采纳。

第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充分告知当事人本案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事实有在案证据证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前来我会阅卷两天,并有充足时间准备申辩意见和相关材料,不存在影响其申辩权利行使的情形。

第六,《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至于这种收益是否归属于违法主体通金投资,不影响本案操纵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如因通金投资对产品的收益不具有处分权而减少认定违法所得,将导致过罚不当。

其次,对于当事人主张应当在违法所得中扣除6月3日浮盈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本案当事人的操纵行为包括建仓、洗盘、出货三个阶段,建仓作为操纵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将其同之后的交易阶段割裂开来单独计算收益不合逻辑,更何况本案中当事人6月3日的买入行为与其下一个交易日即6月6日后的盘中拉升等异常交易行为事实上紧密相连,据此对当事人关于将6月3日浮盈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的主张不予采纳。

第七,综合本案违规手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并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我会适当减少对其罚款金额。

第八,刘璟提出,其已向通金投资提出辞职申请,主观上没有操纵市场的动机与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刘璟是通金投资的前执行总裁和董事,尽管刘璟于2016年6月16日辞去了通金投资的执行总裁职务,其还担任公司的投资经理,并在涉案期间对账户组的投资决策直接负责,在操纵“永艺股份”股价中起到决定作用,当事人刘璟的此项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通金投资没收违法所得6,814,322.69元,并处以13,628,645.38元的罚款;

二、对刘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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