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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物馆学会

橙山网(www.csnd.net)2015-03-10

[摘要] 中国博物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Museums,缩写为CSM。学会是中国博物馆界群众性、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博物

中国博物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Museums,缩写为CSM。学会是中国博物馆界群众性、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博物馆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发扬“百花...

中国博物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Museums,缩写为CSM。学会是中国博物馆界群众性、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博物馆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发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博物馆学研究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1979年南京博物院和上海博物馆倡议成立中国博物馆学会,经有关单位协商,确定由中国历史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中国革命博物馆、南京博物院、上海博物馆、北京自然博物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北京鲁迅博物馆作为成立中国博物馆学会的发起单位。1980年 7月,8个发起单位的负责人在北京开会,决定先成立中国博物馆学会筹备委员会。10月,在四川成都召开了中国博物馆学会筹备委员会成立会,会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国博物馆学会章程(草案)》,选举产生了中国博物馆学会筹备委员会委员。

筹备委员会成立后,发展团体会员 155个,编辑出版《中国博协通讯》15期,征集博物馆学论文98篇,完成了中国博物馆学会成立的准备工作。1982年 3月23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博物馆学会成立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国博物馆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中国博物馆学会至1989年已有165个团体会员,1170名个人会员。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博物馆学的研究和学术活动,提高博物馆的业务和学术水平,开展国际间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同国外博物馆工作者的联系,编辑会刊、通讯,编译博物馆学专著、资料。

中国博物馆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修改学会章程,讨论决定学会工作任务,改选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并实施工作计划,组织学术活动,发展会员,聘请名誉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日常会务由秘书长负责。

中国博物馆学会下设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地质博物馆专业委员会、保管专业委员会、社会教育专业委员会,按照博物馆学各分支学科的内容分别组织学术活动。会刊编委会负责学会会刊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至1989年,中国博物馆学会已召开代表大会两届,各种学术讨论会16次,共收到博物馆学论文近千篇,还组织了多次学术报告会和学术座谈会,活跃了博物馆界的学术空气,促进了博物馆学理论与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

中国博物馆学会为加强与国际博物馆界的交流,于1983年 7月参加了国际博物馆协会。1983和1986年派代表团参加了国际博物馆协会举行的第 13 和 14 届大会。1987年参加国际博物馆协会保管委员会。1986年在北京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学会联合举行了亚洲地区文物保护技术讨论会。1989年在北京组织并主持召开了国际博物馆协会第 4届亚太地区大会。

中国博物馆学会编辑出版了《中国博物馆学论文集》1~2集;中国博物馆学会丛书:《80年代博物馆》、《博物馆概论》等。主要出版物有《中国博物馆》(季刊)、《中国博物馆通讯》(月刊,国内发行)。

中国博物馆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

中国博物馆学会第五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理事长

张柏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副理事长

宋新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

郭得河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馆长

李文儒故宫博物院副院长

董琦中国国家博物馆副馆长

陈燮君上海博物馆馆长

陈建明湖南省博物馆馆长

王川平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馆长

徐延豪中国科学技术馆馆长

秘书长

安来顺国际友谊博物馆副馆长

中国博物馆学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名单(共25名)

(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宝杰辽宁省博物馆馆长

王川平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馆长

王红星湖北省博物馆馆长

王红谊中国农业博物馆党委书记

石金鸣山西博物院院长

孙毅北京鲁迅博物馆馆长

安来顺国际友谊博物馆副馆长

成建正陕西历史博物馆馆长

宋新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

张柏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李文儒故宫博物院副院长

陈浩浙江省博物馆常务副馆长

陈卓天津博物馆馆长

陈建明湖南省博物馆馆长

陈燮君上海博物馆馆长

李铁柱民族文化宫常务副主任

李玉华中国地质博物馆副馆长

张文军河南博物院院长

孟庆金北京自然博物馆馆长

范迪安中国美术馆馆长

徐延豪中国科学技术馆馆长

郭小凌首都博物馆馆长

郭得河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馆长

董琦中国国家博物馆副馆长

(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保留1名)

中国博物馆学会第五届理事名单(共100名)

(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勇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主任

于学岭中国体育博物馆主任

于湘(女)中国铁路博物馆馆长

马宝杰辽宁省博物馆馆长

王川平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馆长

王平(女)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院长

王红光贵州省文物局局长

王红星湖北省博物馆馆长

王红谊中国农业博物馆党委书记

王毅成都博物院院长

韦荣慧(女,苗族)中国民族博物馆副馆长

丘刚海南省博物馆馆长

厉华(满族)重庆红岩联线主任

由少平山东省文物局副局长

白文源(回族)天津市文化(文物)局处长

白坚(女)甘肃省文物局副调研员

石金鸣山西博物院院长

伊斯拉菲尔(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副馆长

刘广堂大连现代博物馆馆长

刘加量东北烈士纪念馆馆长

刘宁新疆兵团军垦博物馆馆长

刘庆平武汉市博物馆馆长

刘沛中国电信博物馆馆长助理

刘涛深圳市文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刘超英(女)北京市文物局处长

刘毅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文物博物馆学系系主任

吕军(女)吉林大学文学院博物馆学系系主任

吕建富中国财税博物馆副馆长

孙英民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副局长

孙家骅江西省文化厅博物馆处处长

孙毅北京鲁迅博物馆馆长

安来顺国际友谊博物馆副馆长

成建正陕西历史博物馆馆长

达瓦扎巴(藏族)西藏自治区博物馆书记、副馆长

齐贤德中国航空博物馆馆长

吴伟峰(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长

宋向光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党委书记

宋新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

张文军河南博物院院长

张连章中国印刷博物馆常务副馆长

张柏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李云丽(女)厦门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文儒故宫博物院副院长

李玉华中国地质博物馆副馆长

李立夫伪满皇宫博物院院长

李荣胜中国现代文学馆常务副馆长

李虹霖吉林省博物院院长

李恩佳河北省文物局副局长

李铁柱民族文化宫常务副主任

李耀申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副司长

杨永安中国电影博物馆馆长

汪志刚上海公安博物馆馆长

肖洽龙广东省博物馆馆长

谷同伟河北省博物馆馆长

陆建松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系教授

陈同乐南京博物院副主任

陈丽华(女) 常州博物馆馆长

陈卓天津博物馆馆长

陈坤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局长

陈官忠浙江省文物局副局长

陈建国安徽省文物局局长

陈建明湖南省博物馆馆长

陈浩浙江省博物馆常务副馆长

陈启青岛市文物局副局长

陈菊兴上海市青浦区博物馆馆长

陈燮君上海博物馆馆长

周庆明徐州圣旨博物馆馆长

孟庆金北京自然博物馆馆长

武斌沈阳故宫博物院院长

罗葆森黑龙江省文化厅(文物局)处长

范迪安中国美术馆馆长

郑国珍福建省文物局局长

俄军甘肃省博物馆馆长

段晓明湖南省文物局处长

祝君青海省博物馆馆长

胡欣民安徽省博物馆馆长

胡浩云南省文物局副处长

赵景琦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副处长

倪兴祥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馆长

徐延豪中国科学技术馆馆长

莫志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博物馆副馆长

郭小凌首都博物馆馆长

郭俊英(女)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副馆长

郭宪曾陕西省文物局副局长

郭得河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馆长

康明章中国煤炭博物馆馆长

盛建武四川省博物馆馆长

黄锡全中国钱币博物馆馆长

黄德建重庆市涪陵区博物馆馆长

彭明瀚江西省博物馆馆长

程存洁广州博物馆馆长

董贻安宁波市博物馆书记

董琦中国国家博物馆副馆长

蒋迎春中国保利艺术博物馆馆长

鲁文生山东省博物馆馆长

戴宗品云南省博物馆副馆长

魏国英八路军太行纪念馆馆长

(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保留3名)

《中国博物馆通讯》简介 编印目的: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导下,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推动中国博物馆学研究,促进中国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交流国内外博物馆学术信息和工作经验。

主要栏目:论点摘编,学会工作,工作研究,博物馆研究资料,国外博物馆考察、巡礼,友好往来,博物馆简讯,国内、外博物馆介绍等。

《中国博物馆》简介 《中国博物馆》系中国博物馆界的领军学术刊物,至今已经走过了20年的发展道路。《中国博物馆》是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4年创办的一份学术季刊,由中国博物馆学会主办,故宫博物院协办。最初名称为《博物馆》,1985年改为现在的刊名。

20年来,它致力于中国博物馆学的学科建设,在理论博物馆学、应用博物馆学方面进行了积极和富有成效的探索,促进了中国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壮大和中国博物馆学的成长,提升了中国博物馆界的专业研究水平,促进中国博物馆学走向成熟。同时,它注意探讨与实践密切相关的学术问题,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紧跟世界博物馆界学术的发展动态,是国际同行了解中国博物馆发展的重要窗口。

20年来,《中国博物馆》也担当着培育博物馆界学术人才、扶掖后人的作用。它不仅团结系统外博物馆和高校教研力量充实到编委会,作者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已成为博物馆界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园地。

《中国博物馆》要适应时代发展,定位于代表全国最高水准、进行国际交流的开放型、创新型的博物馆界学术期刊。要大力介绍国际博物馆学界的动态,在保持原有学术水平和学术品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论联系实际,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对带有全局性的学术热点问题和重大政策问题要有所反映;要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推动学术创新。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搞好杂志的经营。当前,《中国博物馆》已完成重大调整,版面更加丰富多彩:设立、完善了一些栏目“博物馆研究”、“陈列艺术”、“藏品研究”、“博物馆人”、“博物馆安全”、“博物馆建筑”、“外国博物馆”、“短论”等。

《中国博物馆》杂志主编:张柏; 副主编:闫向东。

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

保管专业委员会

高校博物馆专业委员会

地质博物馆专业委员会

社会教育专业委员会

博物馆数字化专业委员会

名人故居纪念馆专业委员会

传媒专业委员会

藏品保护专业委员会

市场营销及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

博物馆学专业委员会

钱币博物馆专业委员会

展览交流专业委员会

美术馆专业委员会

服装博物馆专业委员会

民族博物馆专业委员会

纪念馆专业委员会

城市博物馆专业委员会

博物馆管理专业委员会

博物馆安全专业委员会

区域博物馆学专业委员会

(2002年4月29日中国博物馆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博物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Museums,缩写为CSM。

第二条 学会是中国博物馆界群众性、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博物馆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发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博物馆学研究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自律机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文物局,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学会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北京市五四大街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博物馆学的研究和学术活动,提高博物馆及其工作者的业务和学术水平;

(二)开展国际间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国内外博物馆及其工作者的联系与了解:

(三)编辑会刊、通讯,编译博物馆学术专著、资料;

(四)开展博物馆业务咨询。

(五)提供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服务。

(六)配合国家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单位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藏品、有基本陈列并常年开放的博物馆;正常招生的大专院校博物馆专业、常设的博物馆培训机构可为团体会员。

(五)承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意愿的在博物馆被聘任为馆员以上职务者和相当讲师以上的博物馆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在博物馆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一定研究成果者可为个人会员。

(六)出于推动博物馆和博物馆之间合作之目的而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人士可为名誉会员。

(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文化遗产的个人或机构均不应当获得学会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由两名理事签署意见的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学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并为新会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免费或优惠获得学会编印的刊物和其他资料;

(七) 免费或优惠参观学会的团体会员馆;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被依法剥夺公民权者,学会应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山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四)审议通过学会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学会的名誉理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和其他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荐学会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项除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中国博物馆界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不得超过连续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等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保持与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联系并就有关问题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汇报;

(六) 负责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并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予以通过。名誉理事资格将被授予终身,并且不承担任何缴纳会费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根据其主管部门的决定,将其秘书处固定挂靠在一个单位办公,秘书处的行政事务由挂靠单位代管。专职工作人员在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方面与挂靠单位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 会员的会费;

(二) 国家拨款;

(三) 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所得之馈赠、补助、捐赠及遗赠;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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