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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橙山网(www.csnd.net)2015-03-09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的商业经济和贸易的组成部门。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市场与全球市场将会融为一体,很难再继续严格地区分内贸和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的商业经济和贸易的组成部门。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市场与全球市场将会融为一体,很难再继续严格地区分内贸和外贸。2003年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负责贸易的部门和原对外经济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的商业经济和贸易的组成部门。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市场与全球市场将会融为一体,很难再继续严格地区分内贸和外贸。2003年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负责贸易的部门和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合并成“商务部”,由其统一负责国内外经贸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商务部组织机构沿革[1]

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政务院政秘字一号令,中央贸易部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及中央商业处的基础上成立。

中央商业处是为筹备成立中央贸易部而设置的属于中央性质的临时机构,自一九四九年九月三日成立至同年十一月一日结束。中央贸易部将华北工商及中央商业处两个单位的人员,资财全部接收,并同时启用印信。

职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央贸易部执行以下职权;(1)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总计划起草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总计划,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实施;(2)批准全国各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监督其执行;(3)管理与调度全国一切国营贸易资金及存货;(4)决定全国各大市场国营贸易公司批发商品的价格;(5)指导全国私营商业及各级人民政府贸易部门对于市场的管理工作;(6)颁布全国贸易会计法规。

部长:叶季壮: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为中央贸易部部长。

撤销:随着国内外贸易的飞跃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减轻贸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别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定的第二项”,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于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销中央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52.8-199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撤销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和协调社会商业。

职能:

拟订国内贸易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组织产业损害调查;促进现货仓单市场向规范、有序方向发展等。

历任部长:

曾山 陈云 程子华 姚依林 范子瑜

王磊 金明 王磊  刘毅  胡平

撤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物资部与商业部,组建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1993.3-1998.3

能:

国内贸易部,现货仓单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国现货仓单市场,规范现货仓单交易发展;未经国内贸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建立现货仓单市场,对已开展现货仓单交易的市场,国内贸易部将对其限期进行整顿;各地商品市场主管部门应配合国内贸易部加强对现货仓单市场的管理,促进现货仓单市场向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部长:张皓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重建国家经济委员会并改名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国内贸易部、轻工总会和纺织总会等10个原部级经济部门分别改组为国家局,交由国家经贸委管理。

主要职能:

国家经贸委负责宏观调控国民经济运行和国家计委分工,国家计委负责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年度计划的执行和协调。国家计委负责确定基本建设的建设规模、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论证,有关项目之间的衔接平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计划任务书的审批,负责组织资源勘探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路网航道规划、农业经济区划的编制工作.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和审查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调配建设物资,组织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基本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以及立法等。

历任主任:

王忠禹(1993年3月—1998年3月)

盛华仁(1998年3月—2001年2月)

李荣融(2001年2月—2003年3月)

撤消: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不再保留,其职能分别整合到新设立的国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任命吕福源为新组建的商务部第一任部长。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

1952.8-1982.3

成立:随着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更加有力地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撤销中央贸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

职能:

1. 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和执行;

2. 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

3. 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并贯彻执行;

4. 领导海关工作,不断加强货物监管和政治经济保卫工作;

5. 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运输、包装业务程序,管理并监督执行;

6. 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

7. 研究拟订商品检验制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国成立设备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作。

历任部长:

叶季壮 (1952.8-1967.6逝世)

林海云(代) (1965.9-1970.7)

撤销:对外贸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间,一直作为中国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贸易部正式撤销。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

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规划、管理和协调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对外贸易经济活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做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加强国际间的多边和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外资,组织引进和出口技术,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一组织政府间综合性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战略服务。

历任部长:

陈慕华(1982.3-1985.3)

郑拓彬(1985.3-1990.11)

李岚清(1990.11-1993.3)。

对外经济联络部:

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际影响的扩大,我国对外经济援助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管理,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随着国际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对外援助任务逐渐增加,为进一步充实和调整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人员和机构,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决定,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基础上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一九七O年六月经中共中央中发(70)44号文件决定,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于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称为对外经济联络部。对外经济联络部自其前身对外经济联络总局成立以来,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我国对亚、非、拉国家的经济援助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具体职责为:

1、在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对亚、非、拉国家经济援助谈判工作,对外签订协定、议定书;

2、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

3、掌握协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了解援外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进度,办理清算手续等;

4、安排对外援款的拨款使用计划,编制援外计划,办理出国援外专家的有关事项;

5、处理列席八国经互会各常委会的工作,办理国际间有关国家的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和农林电等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6、对外派遣技术援助专家,考察专家,推荐和派遣实习生,交换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等工作。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经济联络部正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属于同一部门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1979.8-1982.3

成立:1979年8月,中发[1979]60号,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主任:谷牧。

主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职能:

1. 拟定和贯彻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2. 拟定和执行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拟定的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3. 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和执行国家出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4. 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和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5. 归口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7. 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8. 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负责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的立场和意见;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谈判;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我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

9. 拟定和执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规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10. 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制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定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11. 参与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选定和风险基金管理;监督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12. 负责我驻外经商参处(室)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13.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历任部长:

吴仪(1993.3-1998.3)

石广生(1998.3-2003.3 )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成立: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市场与全球市场将会融为一体,很难再继续严格地区分内贸和外贸。2003年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负责贸易的部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并成“商务部”,统一负责国内外经贸事务。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历任部长:

吕福源(2003.3-2004.2)

薄熙来(2004.2-2007.12)

陈德铭(2007.12-2012.3)

高虎城(2013至今)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研究拟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七)负责制定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八)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九)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拟订我国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牵头负责多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谈判意见并签署和监督执行有关文件,建立多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牵头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十一)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二)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四)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具有政府对外援助性质资金的使用,管理多双边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五)牵头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受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六)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十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以及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负责经贸业务指导、队伍建设、人员选派;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秘书局)

机构职能:

一、 拟订部工作制度,负责部政务运转,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机构职责相关工作,协调部政务,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部公文、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公文核稿工作。
  七、负责部政务信息工作;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
  九、负责商务部保密、档案、密码管理、信访工作。
  十、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商务领域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联络工作,承担部地方联系机制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与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务工作。
  十三、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职能: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3] 

主要职能: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扩大对外开放、国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4] 

主要职能:

组织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5] 

主要职能:

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之间衔接的意见;承担国际经贸公约拟订的有关工作;审核多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等谈判文件;组织经贸领域多双边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协议对外谈判;承担争端解决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主要职能:

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承担商务部归口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等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承担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6] 

主要职能:

一、牵头建设、完善国内贸易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提出规范市场秩序的立法建议,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规划、标准,拟定有关政策。

三、牵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和评估考核体系,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清除市场壁垒,牵头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有关工作,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五、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促进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规范商业信用支付行为,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六、承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推动追溯体系建设,按职责分工管理药品流通并牵头综合工作。

七、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开展执法检查和重大案件督办,建设和管理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网络。

八、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推动各类无店铺销售规范发展,负责直销管理及内资直销企业的市场准入。

九、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7] 

主要职能:

一、牵头建设、完善国内贸易市场规划体系,优化空间布局和市场结构。

二、提出促进国内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立法建议,起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拟订有关政策。

三、牵头制定国内市场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流通领域专项规划,健全国内贸易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四、统筹推进区域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社区商业发展,规范大型商业项目和商业集聚区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优化农村和中小城镇商业网点布局。

五、制订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推进各类商品市场建设,参与指导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

六、拟订鼓励类流通设施目录,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市场准入程序,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流通设施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国性和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七、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衔接。

八、按职责分工管理汽车(含二手车、报废车)流通并牵头综合工作。

九、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8] 

主要职能:

一、牵头建设、完善国内贸易市场组织体系,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培育并指导商贸流通行业中介组织。

二、提出推动流通业发展的立法建议,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规划、标准,拟订有关政策。

三、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牵头组织协调流通行业标准相关工作,促进流通技术应用和现代化发展。

四、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负责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管理工作。

五、建设中小微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商贸中小微企业发展,负责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等新兴业态发展。

七、促进绿色流通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八、推动特殊流通行业有序发展,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9]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牵头建设、完善国内贸易市场调控体系,负责市场统计监测调控和重要商品流通管理,稳定市场,扩大消费。

二、提出市场运行调控和消费促进方面的立法建议,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规划、标准,拟订有关政策。

三、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和内贸行业统计,建立统计和监测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和行业发展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四、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分工负责重要商品(肉类、食糖、边销茶、小包装食品、厂丝等)储备管理。

五、负责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组织协调解决商品市场运行有关重大问题,按职责分工管理石油成品油流通并牵头综合工作。

六、负责重要商品流通管理及行业协调,按职责分工对石油成品油、酒类、茧丝绸流通进行管理并牵头综合工作,承担“菜篮子”商品市场供应和协调管理有关工作。

七、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

八、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0]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能:

一、起草经营者集中相关法规,拟订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受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磋商和申报,并开展相应的反垄断听证、调查和审查工作。

三、负责受理并调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经营者集中事项,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五、负责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牵头组织多双边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磋商和谈判。

七、负责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1] 

其他事项:

商务部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主要职能:

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12] 

其他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主要职能:

一、牵头负责服务贸易工作;牵头拟订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拟订与服务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和促进服务出口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技术贸易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技术进出口目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技术进出口工作。

三、负责全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拟订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管理、分析和发布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四、负责全国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指导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服务贸易出口品牌建设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组织相关促进活动;促进重点服务贸易领域出口。

五、负责服务贸易部际联系机制相关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和地方服务贸易进出口工作;参与国际多双边服务贸易谈判。

六、规范服务贸易经营秩序,指导服务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

七、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八、拟订我国国际货代发展政策;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工作;参与多双边物流及运输协定的谈判。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和规章;负责全国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指导和管理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重点企业等平台建设工作。

十、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3] 

主要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进出口管制、进口安全审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扩大高技术合作与战略贸易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承担国家进出口管制体系建设;拟订、发布、调整国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清单;拟订我国易制毒化学品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目录;依法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易制毒化学品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件,审核相关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登记。

三、承担对外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和其他国际进口证明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最终用户。

四、负责中国与美欧等国双边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及其他与出口管制、高科技贸易及产业安全相关的多双边磋商协调机制;敦促外国放宽对华高技术出口限制,促进中外高技术合作与战略贸易发展。

五、承担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进口安全审查及相关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调应对国外对华安全审查工作。
  
  六、承担国家出口管制调查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对出口管制相关案件的调查和执法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出口管制调查和执法工作;开展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国际合作。

七、承担替代种植工作及参与国家禁毒委员会工作;承担出口管制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与培训工作。

八、承担开展对重点产业的竞争力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实施与提高产业竞争力相关的技术创新、标准化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和贸易调整援助等工作。

九、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4] 

主要职能:

一、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全国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的意见,提出吸收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和产业区域结构优化目标。

二、起草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共同发布;拟订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和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工作。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外商投资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会同有关司局核准商业流通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四、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参与拟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目录;负责将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案提交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

五、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六、研究拟订投资促进战略、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管理全国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筹划跨地区大型投资促进和外资政策宣传活动;牵头协调多双边、区域谈判中涉及投资议题的中方立场,拟订谈判方案,负责对外谈判工作,参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工作。

七、指导并协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制订相关发展战略、政策和法律规范并组织实施;联系经济特区、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八、牵头研究推进区域对外开放的政策,协调、推动沿边开放和其他各类区域对外开放。

九、研究制定区域吸收外资、区域投资合作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产业转移投资促进中心和示范园区等平台建设,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5]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组织对外援助谈判并签署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16] 

主要职能:

一、 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和研发、境外资源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含公民出境就业)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

二、起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法律、法规,拟订相关部门规章和保障、监管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金融、保险、外汇、出入境等促进政策的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依法核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国内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含境外就业)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四、监测、分析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运行情况,制定和完善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牵头研究、拟订重大战略性项目的规划布局和支持政策,统筹协调项目实施。

六、拟订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办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七、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方面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建立相关机制,商谈落实政府间合作项目;建立重点产业、企业联系制度,指导重大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境外安全保护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含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九、指导、组织、协调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十、按有关规定牵头负责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指导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促进工作。

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7] 

主要职能:

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和贸易救济调查工作及相关对外事务。
  拟订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规避、反吸收以及其它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原审、复审的调查与裁决,包括:产业预警、受理申请、立案调查;倾销、补贴、进口数量增长及相关损害、因果关系、公共利益的调查和裁决;承担相关产品的反规避、反吸收调查和裁决;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承担贸易救济措施相关承诺的磋商、谈判及监督执行;拟定调查裁决并发布相关公
  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定期报送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预警报告,发布产业动态;监督与评估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和效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分析各国(地区)的贸易及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及措施,调查涉及我国的歧视性贸易壁垒和措施并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相关磋商、谈判,建立并完善国外贸易投资壁垒预警网络和应对机制,定期发布国别(地区)贸易投资环境调查报告。
  指导、协调国(境)外对我出口商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的应对工作,包括交涉、磋商、应诉、抗辩、WTO诉讼等;建立并完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指导和协调我商(协)会和企业开展中外业界对话磋商及实行行业自律。
  指导和协调国内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开展与贸易救济、产业安全相关的宣传、培训、咨询。
  协调相关部门拟定多双边贸易协定谈判中的贸易救济政策与措施;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与贸易救济相关的规则谈判;承担自贸区谈判中涉及贸易救济条款的谈判工作;代表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委员会例会。
  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及贸易救济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多双边贸易救济合作机制,开展对话与磋商。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8] 

主要职能:

拟订并执行多边、区域经贸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组织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牵头组织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等经贸对外谈判;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中国经济技术合作的中方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多双边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19] 

(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

主要职能:

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贸组织的关系,负责我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各种会议、多双边谈判;履行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担的关于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审议、通报、咨询义务;会同条法司、地区司及相关司局,负责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协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联系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 [20]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21] 

主要职能:

1、拟定并组织实施与欧亚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完成相关工作。

2、承担欧亚地区、区域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区域经贸运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管理我对欧亚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欧亚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

3、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委会、磋商、对话等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并负责有关文件的签署工作;承担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方秘书处工作;协调对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委员会、亚信等涉及欧亚地区的区域、次区域经贸合作。

4、监督欧亚地区政府履行与我签订经贸合作文件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市场准入。[22] 

主要职能:

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受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会同有关方面承担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磋商及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对台直接通商方案;牵头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23] 

主要职能:

一、制定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网络购物等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

三、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国际合作。

四、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规章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商务领域电子政务建设,制定商务部电子政务建设整体方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部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管理,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监督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负责部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驻外经商机构的办公自动化工作。

七、负责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规划、立项并组织开发;负责商务部政府网站规划、建设与管理。

八、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九、参与国家信息化、“金关工程”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组织商贸领域信息化的培训与交流。

十一、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24] 

主要职能:

拟订部外事工作制度;承担有关外事工作。[25] 

(工会团委)

主要职能:

负责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26] 

主要职能:

1、负责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行政监察工作。

2、开展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4、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监督;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进行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受理检举和控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纪违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6、推动商务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7、承办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任务。 [27] 

主要职能: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中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

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


  

全称: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能:

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督促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

二、建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统计制度,推动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督办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重大案件;

三、落实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四、推动落实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推动健全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五、组织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六、组织协调知识产权涉外应对事项,推动建立和完善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

七、组织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并管理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站;

八、承办国务院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8] 

成立:

为进一步完善涉及商务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智库的咨询作用,提高商务部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商务部于2011年7月19日成立了"经贸政策咨询委员会"。

职责:

为研究国际国内商务发展趋势和商务工作中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就我国商务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提供咨询。[29] 

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国际商报社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商务部培训中心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出版社)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拥有经、管、法、文、理五大门类,以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金融学、工商管理、外语(商务外语)等优势专业为特色的多科性财经外语类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高虎城部长

钟山国际贸易谈判代表(正部长级)兼副部长

王和民纪检组组长

高燕副部长

房爱卿副部长

王受文部长助理

王炳南部长助理

张向晨部长助理

童道驰部长助理

商务部设立16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办示意图[31]

二、加强与所联系地区的工作联系和沟通

三、推动各项商务重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四、认真做好为所联系地区的服务,为地方发展办实事

五、加强市场运行动态监测,推动市场体系建设

六、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七、协助做好展会工

八、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九、调研和信息报送工作

十、代表商务部出席、参加有关商务活动

十一、办理商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特派办

办公地址

负责区域

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

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04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赛德广场5号楼10层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上海市徐汇区永福路1号

上海市、安徽省、江西省

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广州市流花路117号15号楼

广东省(除深圳市)、湖南省、贵州省

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4层

广东省深圳市

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

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51号万利隆商务大厦15层

海南省

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南宁市园湖南路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江苏国际经贸大厦32楼

江苏省

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武汉市江汉北路8号金茂大楼3楼

湖北省

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

青岛市南区燕儿岛路12号

山东省

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郑州市文化路115号

河南省

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厦门市湖滨北路外贸大厦5楼(实驻厦门)

福建省

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西安市环城南路中段68号5楼

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抚琴西南街18号

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杭州市延安路466号(省外经贸大楼)

12层1201-1207房间

浙江省

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昆明市关上关兴路194号万兴花园B9幢

云南省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中国北京东安门大街82号。(东安门办公区)

[责任编辑: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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