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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橙山网(www.csnd.net)2015-03-09

[摘要]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是一个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社团组织,它的建立经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宗旨是:“安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是一个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社团组织,它的建立经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宗旨是:“安老、扶幼、助学、济困”。...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是一个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社团组织,它的建立经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宗旨是:“安老、扶幼、助学、济困”。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属非营利性法人。主要业务范围是筹集基金,举办各类慈善活动和发民社会慈善事业。十一年来,本会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宗旨,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项目。截止2005年9月,累计募集款物13.18亿元,其中募集基金12.36亿元,物资0.86亿元;出资实施慈善项目6.34亿元,占可使用基金的62%(其中工作及人员办公经费占总支出的5.6%);救助各类困难群体56余万人次,每年直接受益者超过13万人次。经评估,目前基金会总资产达4.088亿元;社会价值资产达59.4亿元,信用等级为AAA级。

2009年6月20日,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地理位置

基金会还设有审计室、监事会、法律顾问团、会计顾问团等机构,对业务和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基金会的财务进行审计检查,通过《解放日报》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捐款人可通过上述各种渠道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可获取受助人的名单和通讯方式直接联系。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会标基色为红色,基本图形为“心”形,由一只鸽子和一个地球构成。红色体现热情、温暖,“心”形表示爱心,鸽子象征仁慈、吉祥,地球代表世界,“SCF”是“SHANGHAI CHARITY FOUNDATION”(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缩写,该会标的寓意是:让爱心飞进千家万户,使世界充满友爱温暖。

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按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兴办和资助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制定本市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为残疾人、鳏寡孤独、处境困难儿童等有特殊困难的弱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资助本市慈善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同海内外慈善组织开展交流和合作,为海外在沪投资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服务。

募集的现金主要按照捐赠人的愿意和基金会的宗旨,兴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为残疾人、鳏寡孤独、处境困难儿童等有特殊困难的弱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对于募集的物资,将适合外省市救灾助困的物资直接发往对口扶贫省区;将适合调剂变现的物资统一由上海慈善捐赠物资服务中心组织调剂,所得资金用于发展上海慈善事业。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机构设置图

基金会还设有审计室、监事会、法律顾问团、会计顾问团等机构,对业务和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基金会的财务进行审计检查,通过《解放日报》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捐款人可通过上述各种渠道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可获取受助人的名单和通讯方式直接联系。[1] 

邮局汇款,可将捐赠意愿在汇款单上注明;

直接到基金会秘书处或各区办事处捐款;

在线捐款,通过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网站实现网上捐款。

直接将捐赠物资送到上海慈善捐赠物资服务中心指定的物资工作站;

有大批量或大件的物资可与本中心或就近的工作站联系,由他们指派专人上门接受捐赠。

为了帮助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克服暂时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包括基金助学、结对助学、国际友人捐资助学等。

基金助学是一种重要的助学形式。目前,由单位和个人捐资,已先后设立了33个助学专项基金,其中有中华慈善教育基金、倪天增教育基金、国栋慈善助学基金、晨兴助学基金、香港鑫达(德贞)助学基金等。

这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开展助学活动的又一重要形式。凡愿意资助困难学生的单位或市民,均可到市慈善基金会助学部提出申请,由助学部提供求助学生的资料,供资助方选择结对助学,资助的学生人数不限。结对助学的费用,凡资助一名大学生或高中生,每年需2500元,资助一名初中生,每年1500元,资助一名小学生每年1000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还与解放日报合作,常年开展“手拉手”结对助学活动,每年两次组织资助方与受助学生见面,以增进双方的感情和了解。历年来,结对助学共使用资金1800余万元,已使1.2万余名困难学生得到了资助。

随着上海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来沪投资、经商、学习、生活的国际友人不断增加,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于1996年初就发动、组织在沪的外国企业家、专家以及他们的亲属、朋友参与慈善活动,开展国际友人捐资助学。10年来,来自美国、英国、新加坡、瑞士、 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日本以及香港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数百名国际友人和团体参与了这一慈善助学活动。尽管其中许多人在沪居住时间不长,流动性很大,但捐资助学的热情不减,爱心接力棒不断传递,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助学规模不断扩大,每年两次相对固定的助学活动,已成为本市慈善助学的品牌项目,充分体现了慈善是不分国界、不分肤色、不分民族的全人类的共同事业。迄今为止,国际友人捐资助学项目累计捐款达1000余万元,使4300余人次困难学生得到资助。

为使本市家境贫困的中小学生能够享用学校的营养午餐,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于1995年推出了“免费营养午餐”慈善项目,这是基金会实施的又一深得人心的品牌助学项目。截止2004年底,市慈善基金会共出资925万元,让近13672人次的困难学生享用了免费午餐。2005年起,基金会又加大了对这一项目的投入力度,将每年享用爱心午餐的人数增至1万人,每人每年800元。凡本市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送慈善基金会区县分会综合平衡,最后报市慈善基金会审批后实施。当政府救助覆盖到低保家庭的贫困学生后,市慈善基金会的爱心午餐项目即向低收入家庭的贫困学生倾斜。

这是一项资助外地在沪就读有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助学项目,充分体现了“海纳百川”的上海城市精神。自1997年起,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就开始资助外地在沪就读有困难的大学生,累计资助金额924万元,受助学生达6460人次。2005年,为了更多地帮助外地在沪就读有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又专门设立了“海纳百川”专项慈善助学基金。该基金每年资助外地在沪就读有困难的大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资助外地在沪就读有困难的大学生回家路费每人每次500元。2006年对在沪就读有困难的新生,额外增加困难补助1000元。凡符合条件的在沪就读有困难的大学生,可到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审批后实施。

中华慈善教育基金是1995年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款100万元设立的。十多年来,该公司坚持慈善助学,让社会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共享社会大家庭的温暖,累计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款超过1亿元,是目前捐款最多的国有企业。中华慈善教育基金也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建立最早、金额最大的一个基金。该基金以“中华”品牌命名,主要用于资助本市品学兼优、家境贫寒、有培养前途的大中学生完成学业。十多年来累计资助困难学生2万余人次,使有的面临辍学的孩子得以继续走进课堂,去追寻自己的理想;使有的生活学习上暂时遇到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走上了工作岗位,用自己的热情和爱心回报社会;有的学生考上了研究生或被送到国外继续深造。凡需申请中华慈善教育基金救助的学生,可按“一口上下”的原则报批。

上海市原副市长倪天增逝世后,社会各界为了表达对这位“人民公仆”的崇敬和怀念之情,纷纷捐款设立了“倪天增教育发展基金”。1995年初,倪天增夫人郑礼贞女士将这个基金中最大的一笔款项51.49万元捐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设立了“倪天增慈善教育基金”,这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设立的第一个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专项基金。十多年来,倪天增同志的亲属和许多社会热心人士不断向这个基金捐款,目前累计已达400多万元。该基金每年用增值的资金资助本市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倪天增同志逝世纪念日向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以纪念和弘扬天增同志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兢兢业业、呕心沥血、勤奋踏实、谦和廉洁的风范,激励受助学生刻苦学习、早日成材、报效祖国的决心。十多年来,该基金共出资100余万元,资助了困难学生843人。凡需申请倪天增慈善教育基金资助的困难学生,可按“一口上下”的原则报批。

2005年,曾担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的陈国栋及夫人沈一尘同志的亲属,捧着两位老人拳拳之心的20万元人民币来到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转达国栋夫妇的生活前遗愿,把他们的积蓄献给社会,用于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同时,两位老人的儿孙们也捐出了30万元。市慈善基金会将此50万元作为启动基金,专项设立了“国栋慈善助学基金”,同时向全市广大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发出倡议,积极为“国栋慈善助学基金”募集资金,帮助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成为国家栋梁之材。这一倡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短短几个月中,使“国栋慈善助学基金”增至500余万元。该基金资助对象为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高中生、大学生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孩子们,二批已出资20余万元,资助了100余名困难学生。凡需申请“国栋慈善助学基金”的困难学生,可按“一口上下”的原则申请报批。

著名民营实业家杨文瑛、王祖同夫妇创办了上海晨兴电子有限公司。随着财富的不断积累,杨女士决意把钱捐献给慈善事业,帮助那些需要的人。杨女士首次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设立晨兴慈善助学基金,用于资助本市家庭困难的大学生、高中生以及本市中小学生的营养午餐,同时适当资助外地希望工程和贫困学生。几年来,杨女士累计捐赠了3000多万元。晨兴慈善助学基金共出资近1500万元,资助了8300多名困难学生,并向江西省万载县捐助200万元,修建了一所“晨兴希望小学”。凡需申请“晨兴慈善助学基金”的困难学生,可按“一口上下”的原则办理申报手续。

2001年初,为了配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帮助部分未享受城镇医疗保险的家境贫困的市民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启动了万人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并设立了慈善医疗专项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发放慈善医疗卡,每人每年500元,本年度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在全市280余个慈善医疗定点门诊部享受医疗救助。这些定点门诊部有的还给予免排号、检查等费用的优惠。截至2005年底,共发放慈善医疗卡10万余张。申请慈善医疗卡的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家境贫困的老年人。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慈善医疗卡申请表》,经审核后报区县分会批准实施,受助名单报市慈善基金会备案。2006年资助名额达到4万余人。

为了推进上海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缓解或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4年设立了“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项目”,资助本市农村1.4万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使他们也能享受农村基本的医疗保障,促进农村合作医疗的稳步发展。当各级政府加大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力度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即加大了对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患大重病特困农民的救助。

根据上海妇女发展“十五”规划中关于提高妇女健康水平的目标要求,为了保障本市贫困妇女的身体健康,自2000年起,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和市妇联共同推出了以妇科疾病防治教育和检查治疗为主要内容的“妇女健康检查”实事工程。6年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共投入350余万元,使11万余人次的困难妇女接受免费检查,170余名妇科重症患者得到治疗救助。为了方便农村妇女就近检查,市慈善基金会还为郊区各区县赠送了妇科检查流动车。2006年母亲节前夕又推出了妇科肿瘤慈善救助专项,救助本市家庭贫困、患有妇科恶性肿瘤(宫颈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以及乳腺癌)需要手术治疗的妇女。妇女健康检查项目每年为3万名左右的妇女作检查,凡本市农村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妇女,近两年未接受妇科检查者,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妇联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贫困妇女妇科检查登记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报区县分会审批后,由区县妇联组织实施。凡申请妇科肿瘤慈善救助的对象,可向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由医院发放申请、诊断意见表,再逐级审批。

2001年初,在张瑞芳、秦怡等著名艺术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的倡议下,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启动了“点亮心愿”——白内障复明手术,每年举办一次“点亮心愿”慈善义拍活动,将筹集的善款为贫困老人作白内障手术。2003年初,该项目又延伸到为家庭贫困的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手术治疗和聋儿复聪两个方面,成了一个系列项目。截止2005年底,共出资1100多万元,为2800多位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了复明手术,使他们重见光明,以后计划每年为600名困难老人实施复明手术;已为55名先心病患儿作了手术,获得全部成功;聋儿复聪项目每年受益的聋哑儿250余人。凡本市户籍、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境贫困且能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患者,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审批表》,送慈善基金会区县分会审核,报市慈善基金会审批后实施。凡申请先心病手术和聋儿复聪的对象,也应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2003年5月起,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白血病患者获得治疗,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推出了“生命之光——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对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白血病患者进行救助,救助额度最高达5万元。此项目实施以来,共有100多名患者得到了救助,救助总金额470余万元。

该项目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家境困难且在指定医院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白血病患者。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可向项目指定医院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所和市慈善基金会各区县分会审核,报市慈善基金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因病致贫是社会困难群体中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加大对患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等大重病对象救助的力度,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推出了大重病救助项目,设立了大重病专项救助基金。凡患大重病的困难市民,经政府、单位等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者,可得到2000—4000元的救助,曾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经特殊批准后可救助6000—10000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还实施了“生命之光”——白血病骨髓移植救助项目,设立了骨髓移植专项基金,对本市白血病骨髓配对成功施行移植治疗者,给予3—5万元的救助。此外,还推出了“关爱精神障碍患者行动项目”,对本市特困重残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以上救助项目均遵循“一口上下”的原则进行审批操作。

泰瑞·福克斯是一位加拿大运动员,18岁时因骨癌失去了一条腿,但他却决定以跑步横越加拿大的方式来筹集癌症研究基金。1980年,在他“希望马拉松”的143天,平均每天跑26英里,直到癌症复发被迫停止,1980年6月因病去世。加拿大就此发起了以泰瑞·福克斯命名的慈善长跑活动,每年举行,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举办这一活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自1998年起每年举办泰瑞·福克斯慈善慢跑活动,共筹集善款220万元,在瑞金医院设立了泰瑞·福克斯癌症研究专项基金,用于癌症专项研究,并接受全市医疗科研机构相关项目资助申请,整合各研究机构的优势,形成癌症研究的强势学科群,造福患者,造福社会。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遵照“扶贫济困”的宗旨,除了对社会上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进行经常性的救助外,在慈善助困方面多年来形成了不少品牌项目。

为了配合政府做好新年期间的帮困送温暖工作,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从1996年起,每年在春节前举办“万人捐、帮万家,让特困家庭过好年”的慈善募捐活动,将所得善款资助10000户困难家庭(从2003年起增至20000户),每户200元。2006年始各区县还另外增加100—200元的配套资助款。凡本市特困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所提出申请,各区县根据市慈善基金会分配的名额审批后实施救助。截止2006年春节,已累计出资3200万元,让16万户特困家庭度过了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地处长江口的崇明、长兴、横沙三岛,是上海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为了让那里近万户困难群众欢度春节,从2001年开始,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新年“蓝天下的至爱”活动中,推出了“温暖送三岛”救助项目。每年春节前,市慈善基金会为三岛的困难群众发放购货券,以流动超市的形式让贫困家庭领取价值约200元的年货套餐,包括棉被、棉衣、毛毯、保暖鞋、保暖内衣、年货等生活必需品。5年来,温暖送三岛活动发送的物资价值600多万元,帮助了近5万户困难群众。

为了让社区内的残疾人、老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群出门提供方便,自1994年起,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先后向本市每个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慈善医疗定点门诊部赠送了9000多辆轮椅车。从2005年起,基金会每年再赠1000辆轮椅车,对社区内破损的轮椅车进行更换。同时让轮椅车进入大专院校医务室,为行动不便的大学生出行提供方便。以后,凡需配置轮椅车的大专院校医务室可直接向市慈善基金会申请;新设立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需更换轮椅车的居委会、村委会可向市慈善基金会各区县分会提出申请。

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趋加剧,尤其是独居老人中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的矛盾更加严峻,政府为此推出了以独居老人为重点的纯老家庭“安康通”实事工程,解决了众多独居老人的后顾之忧。但有一部分贫困独居老人因无力交费而放弃使用安康通。为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于2005年设立了安康通专用基金,首批为本市6000户贫困老人安装了慈善安康通,让他们免费享受安康通服务。以后,凡本市户籍、年龄在60岁以上的独居困难老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老龄办或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送区县分会审批后报市慈善基金会,办理并发放“慈善安康卡”,即可免费享受服务。

为了让生活在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内的孤残儿童与社会上同龄孩子一样享有父母之爱、家庭之乐,1997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民政局、新民晚报社联合发起了“让孤残儿童拥有温馨之家”的慈善活动,对传统的孤残儿童集中“养、治、教”的传统方法进行改革,以“政府出资、社会支持、家庭寄养、统一监护”的形式,让孤残儿童进入家庭寄养。凡符合寄养条件的家庭与市儿童福利院签订一份“委托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在寄养期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仍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目前已有550多名孤残儿童进入家庭寄养,他们的心理、生理都得到了很好康复,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市慈善基金会每年为该项目资助200万元。

1995年初,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联合成立了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免费或减免费为社会上的特困、残疾、重病康复者、下岗人员提供各种实用技能培训。到1997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下岗待业职工迅速增加,为了配合政府的再就业工程,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又实施万人慈善培训计划,即每年出资200万元,在全市8个区建立了13个培训基地,先后开设了会计上岗证、计算机操作、家电维修、电梯操作、烹饪、艺术插花、家政服务、美容美发、营业员等25项培训项目,共培训了下岗人员11557名,使他们掌握了一技之长,其中已有50%的学员经过培训后重新上岗或非正规就业,缓解了社会矛盾,为政府的再就业工程作出了贡献。

1999年4月,香港汇丰银行为支持上海的再就业工程,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60万元,设立汇丰银行再就业教育培训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至2005年底,已累计捐款500余万元。该项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定向培训为途径,以岗位推荐为重点,开设了保健按摩师、中医针灸推拿、伴老服务、电梯驾驶员、电子收银员等市场所需的用工项目,已累计培训学员1.3万余名,其中60%的学员重新上岗,实现了再就业。此外,该项目于2005年专门开设了“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培训学员600人,涉及家政服务员、护理员、餐厅服务员、摩托车助动车维修等6个专业,为进城务工人员积极创造就业条件。

目前,本市有配偶为上海户口的外来女性约11.5万人,她们绝大多数来自外地农村,没有上海户口、没有工作、没有技能,家庭普遍比较贫困。为了配合政府做好外来人员的就业工作,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于2004年初推出了“外来媳妇就业技能培训项目”。通过组织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帮助1万名暂无上海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45岁以下的“外来媳妇”,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择业能力,尽快踏上工作岗位,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提高在家庭、社会上的地位。上海慈善教育培训中心下属12个培训基地承担了这一培训任务,共开设了19个专业,包括美发美容、餐厅服务、客户服务、家政服务、电子收银、推销员、 房地产中介、营业员等。凡符合条件的外来媳妇可凭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户口薄或身份证的复印件到长宁、静安、虹口等8个区的培训机构报名。凡参加培训的学员,需预付50%的培训费,培训结束后,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退还预付款,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予退款。此外,参加美容美发师,中、西式面点师,办公应用软件操作员培训的学员,自己需承担200元的培训费,低保家庭的学员培训费全免。截至2006年6月份,该项目共培训外来媳妇达10000人,上岗率达63%,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5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资500万元,资助该培训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

2004年7月起,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与共青团上海市委联合实施了“阳光下展翅——上海社区青年慈善就业教育培训”,让家庭困难、学历层次不高、缺乏技能的青年参加中专学历教育和接受技能培训。中专学历教育分中专自考和成人中专两种形式,专业有经济管理、宾馆管理、市场营销、数控机床等;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和有利于学员就业的原则,选择相关的两门专业。学制一年半,经考核合格可获得中专学历证书和两门职业技能证书。凡年龄16—25岁,具有上海户籍、最高学历为初中、身体健康、本人有求学就业愿望、家庭困难(低保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社区青年,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及复印件、低保证明或低收入证明、学历证明及复印件、1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工站或慈善教育培训基地报名,各区县团委负责指导社工站对报名者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培训基地组织面试,对合格的学员发放录取通知书。首期学员已于2005年底毕业,194名学生中有191人取得了中专学历证书和两张技能证书,合格率达98.5%;其中153人成功就业,就业率达78.5%,目前在校学生600人,计划每年培训1600人。2006年接受培训对象已达1600人,其中800人由香港汇丰银行出资,另外800人由市教委出资。1600名学员的技能培训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筹集慈善基金,围绕党和政府关心,特困群体的需要,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项目,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6亿元,来源于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上海市制造局路88号6楼。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募集、管理基金,资助和举办慈善公益项目。具体为: (一) 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

(三)举办慈善公益性的实体;

(四)实现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五)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超过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士;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会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委员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定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区、县分会以及分会理事长联席会议制度;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任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荣誉理事以及监事会成员;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各委员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分工制订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增补或罢免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不超过11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会可聘任干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由本基金会聘任;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会成员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各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哪个,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日常办公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决定专职理事的聘用及待遇。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日常工作计划;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委员会、各区、县分会的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任,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任,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秘书处日常办公机构人员及各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待遇;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二) 政府资助;

(三) 投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各类慈善项目; (二) 救助各类特困群体; (三) 兴建慈善公益工程; (四) 支付各类工作成本。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组织每年的新年慈善系列募捐活动;

(二) 组织境内外大型慈善募捐活动; (三) 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四) 依法实施资金增值的投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慈善公益项目的建设;

(二) 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慈善实事;

(三) 兴办其他慈善公益性实体。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各区、县分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制订工作细则。[1] 

[责任编辑: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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