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简称行会,Executive Council, ExCo),回归前称行政局。是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决策的最高官方机构,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议,并自行任命成员。现时共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简称行会,Executive Council, ExCo),回归前称行政局。是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决策的最高官方机构,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议,并自行任命成员。现时共有三十二位成员,包括行政长官(主席)、十五位现职问责官员(官守成员)及十六位非官方人士(非官守成员)。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作任何重要的决策之前,均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很多人将行政会议比拟为欧美国家的内阁,但由于行政会议并不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来作决定的,所以即使大部份成员反对,最后的决定权仍在行政长官手上。故行政会议较接近是行政长官的智囊团,而非内阁。
回归前,行政局是政府酝酿政策的地方,总督在重要决策或向立法局提交法案前均先由港督会同行政局通过;由于在1991年前立法局议员大多数均由港督委任,而且不少立法局议员均兼任行政局议员,立法局某程度只是“橡皮图章”,不会遇到太大阻力。如果港督不同意行政局大多数人决议时,他需要把原因交往英国外交部备案,因此行政局对港督决策能有相当影响力。
回归后,行政会议只向行政长官一人负责;行政长官如果不同意行政会议大多数人的决议时,只须将理由记录在案[1]。由于前行政长官董建华只当行政会议为智囊,行政会议失去原有作用;特别是2002年董建华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后,所有问责局局皆成为行政会议成员,有指行政长官委任立法会议员入行政会议,使行政会议变成政府向立法会箝票(行政吸纳),甚至政治酬庸工具。[1]
英国殖民地时期,行政局由香港总督主持,邀请知名社会人士担任成员(当时称为议员),通常有十多人。重要的政策均需由香港总督会同行政局通过后才能执行。行政局有四名当然议员,包括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和英国驻港三军司令(直至1991年),其余由总督委任,分为“官守”(即正在担任官职之意)和“非官守”两类。
行政局议员需遵守“保密制”及“集体负责制”:即政策未决定前所有议员均需保密;和政策决定后各议员对外均需支持该政策。这制度在行政会议中仍然保留,但不少人,包括现任成员均认为这制度有需要检讨;而近年亦有零星例子,同时作为立法会议员的行政会议成员公开反对政府政策违反集体负责制。
港督如果不同意行政局的决议时,他需要把原因交往英国外交部备案。
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推行高官问责制以后,往往司局长在行政会议中占绝大多数(三司长加上十一局长的官守成员合共十四位,而非官守成员只有五至七人),被指令非官守成员无法对决定政策产生影响力,曾荫权补选特首后,在施政报告中宣布增加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的人数。行政会议的官守成员除了曾氏和三位司长会出席所有会议外,其他官方成员(即各决策局局长)可以选择只在会议涉及本身负责的事务时才出席。
根据《基本法》,行政会议并不如回归前的行政局般有当然议员;所有成员皆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任期不得超过任命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主席
梁振英,行政长官
官守成员
林郑月娥,政务司司长
曾俊华,财政司司长
袁国强,律政司司长
吴克俭,教育局局长
谭志源,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
苏锦梁,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黎栋国,保安局局长
高永文,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邓国威,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曾德成,民政事务局局长
张建宗,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陈家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陈茂波,发展局局长
黄锦星,环境局局长
张炳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非官守成员
林焕光,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
郑耀棠,香港工会联合会会长、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史美伦,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科技大学校董、汇丰非执行董事、金融发展局筹备小组主席
胡红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主席
李国章,全国政协委员、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副主席
廖长城,全国政协委员、空运牌照局主席、创新科技知识产权检讨督导委员会主席、香港专利制度检讨咨询委员会主席
周松岗,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主席、香港总商会主席
张学明,全国政协委员、立法会议员、新界乡议局副主席,大埔区议会主席
罗范椒芬,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中美交流基金会特别顾问
张志刚,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总裁
陈智思,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主席、古物咨询委员会主席、活化历史建筑咨询委员会主席
李慧琼,民主建港协进联盟副主席、立法会议员、香港科技大学校董、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能源咨询委员会委员、保险业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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