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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史学会

橙山网(www.csnd.net)2015-03-09

[摘要] 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成立于1980年10月。其会员主要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者以及在读的研究生等。下设物理学史、化学史、天文学史、地学史、生物学史、农学史、医学史、技

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成立于1980年10月。其会员主要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者以及在读的研究生等。下设物理学史、化学史、天文学史、地学史、生物学史、农学史、医学史、技术史、金属史、机械史、建筑史、综合、地方科技史志、少数民族科技史等14个专业委员会和传统工艺研究分会。...

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成立于1980年10月。其会员主要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者以及在读的研究生等。下设物理学史、化学史、天文学史、地学史、生物学史、农学史、医学史、技术史、金属史、机械史、建筑史、综合、地方科技史志、少数民族科技史等14个专业委员会和传统工艺研究分会。

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为了推进科学技术史研究在中国的发展与普及,开展许多重要的学术活动。学会和下属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各种学术会议,编辑出版《中国科技史杂志》(原名《中国科技史料》)和《自然科学史研究》两种学术刊物,创建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网站,促进了学术研究成果的发布和会员之间的交流。

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衷心欢迎从事科学史、技术史、医学史、科学哲学、历史学、考古学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学者、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加入,共同为中国科学技术史事业的发展努力。

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每四年召开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由该大会选举出的理事会是其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出的常务理事会执行会议决议等。常务理事会选举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学会各项工作。第八届理事会成员如下:

理事长:廖育群

副理事长:吴国盛 胡化凯 关增建 梅建军 张大庆

秘书长:鲁大龙

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万辅彬 方在庆 方晓阳 王大明 王昌燧

王青建 王思明 王星光 邓明立 冯立升

石云里 任玉凤(女) 关增建 刘华杰 刘学礼

孙小淳 曲安京 朱 进 朱建平 那日苏

吴国盛 张大庆 张之杰 张志辉 张 澔

张藜(女)李延祥 李成智 李晓岑 李艳平(女)

杨小明 杨 舰 范家伟 郑乃章 厚宇德

姚 远 姜振寰 胡化凯 钟少异 钮卫星

倪根金 唐晓峰 容志毅 徐光台 徐泽林

袁江洋 郭世荣 郭怀中 高 策 高晞(女)

梅建军 章梅芳(女) 程 伟 鲁大龙 廖育群

谭德睿 潘 涛 (带*号者为常务理事)

学会负责人分工如下:

廖育群:主持全局工作

吴国盛:青年与科技史教学

胡化凯: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

关增建: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

梅建军:刊物与出版

张大庆:国际合作与交流

鲁大龙:负责日常工作。

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为:中国科技史学会CSHST。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科技史工作者组织起来的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广大科技史工作者,促进科技史工作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史人材的成长和提高,普及科学技术史的知识。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其办事机构,党、政工作隶属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管理。

本学会会址:北京东城区朝阳内大街137号;邮编:10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围绕科学史研究与普及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交流研究成果和经验,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三)推动科技史的教育和普及工作;

(四)编辑出版科技史刊物,介绍国内外科技史学术动态;

(五)对国家各项建设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科技史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史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一定学术成果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五)从事科技史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者。

(六)个人入会,须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经学科委员会审查合格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入会。

第八条 团体会员:凡从事科学技术史专业的学术团体经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被接受为本会团体成员。可参加学会有关活动;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执行学会的决议和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按期交纳人会费;选派代表参加学会代表大会。

第九条 通讯会员:从事科技史的外籍学者,自愿加入本学会者,可申请为通讯会员。通讯会员可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在学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学会可酌情减收其会议注册费;支持学会工作,交流学术资料、互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定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学会工作者有建议、批评权;

(二)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和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遵守学会会章,执行学会的决议和积极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交纳数额及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四)撰写学术论文及有关著作并承担普及科技史知识的任务;

(五)承担学会组织的咨询工作;

(六)具有较高威望,对科技史做出过重要贡献的中外科技史学,热心参加和支持学会工

作,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七)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在四年内不交纳会费者,停止享受会员的权利。会员如有明

显损害本学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学会最高领导机关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审计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会务执行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二)制订学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制定各类会员会费数额及交纳办法;

(五)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筹备和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

(一)理事会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史工作者。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但间隔届可以重新当选,每届应有三分之一的理事被更新。理事长连选得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理事人数由常务理事会确定,规模适中,中青年不低于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会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人数由当届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三)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四)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设若干专职干部,组成学会办公室,协助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五)理事会聘请对科技史研究有重大贡献及影响或热心和支持科技史事业的科学家、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士为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向他们提供有关学会活动的资料并听取他们对学会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专职,或指定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实施法人代表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二)单位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举办企事业和咨询服务等收入;

(六)建立学会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人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须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修订)

[责任编辑: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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