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1]
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法人亦得为设立人。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无权利能力社团。[2]
在我国,“社团法人”属于学理上的分类,属于“私法人”中的一类。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包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按照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还可以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如中国慈善总会)和营利法人(如公司),我国立法分类中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属于社团法人。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它们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并且不能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3]
第一,社团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成员的出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财团法人则来源于赠予人的捐赠。
第二,社团法人的出资者就是其成员,均具有社员权;而财团法人没有成员,只有雇员。
第三,社团法人可以具有营利性,也可以具有公益性;而财团法人只具备公益性。
第四,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即作出法人意思表示的决定机关);而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而是一切依照财团法人已设定的章程。
第五,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财团法人的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是死因行为。
第六,解散的原因与后果。对于社团法人,除目的无法达到解散外,还可以依据成员意志解散,解散后清算财产,分配给成员。对于财团法人,一般是财团目的事业不能达到或者不能维持,利息降低及无其他捐赠,导致财团财产不足以支持目的事业。解散后财产按章程处理,无章程则依法律,无法律则依惯例。
第七,法律对设立的要求严格程度,社团法人遵循准则主义,财团法人遵循许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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