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戴维·布里尔利(或布雷尔利)(Brearly (or Brearley), David 1745-1790年),美国法学家及美国宪法签署代表。他出生于新泽西州的特伦顿附近。1779年布雷尔利在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当首席大法官
戴维·布里尔利(或布雷尔利)(Brearly (or Brearley), David 1745-1790年),美国法学家及美国宪法签署代表。他出生于新泽西州的特伦顿附近。1779年布雷尔利在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当首席大法官时,确立了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在1787年的联邦制宪会议上,他支持小州的利益。1789年布雷尔利成为美国联邦...
戴维·布里尔利(或布雷尔利)(Brearly (or Brearley), David 1745-1790年),美国法学家及美国宪法签署代表。他出生于新泽西州的特伦顿附近。1779年布雷尔利在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当首席大法官时,确立了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在1787年的联邦制宪会议上,他支持小州的利益。1789年布雷尔利成为美国联邦地区法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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