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天一 针对案情里的两项细节,李律师分析:第一,酒吧经理在明知受害人杨女士醉酒情况下,依旧把她搀扶进寻欢者的车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 李天一 针对案情里的两项细节,李律师分析:第一,酒吧经理在明知受害人杨女士醉酒情况下,依旧把她搀扶进“寻欢者”的车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迫卖淫罪”,酒吧经理为犯罪主体。第二,李某因家教不严,又练过几天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前有先例)。 共5页: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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