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
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今年6月14日4:40分,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相撞,当场摔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7月30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就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徐科长向其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耐心细致地解释现在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一般都倾斜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橙山网(Csnd.net)简评: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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