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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个人资料、真实档案简介

橙山网(www.csnd.net)2015-02-27

[摘要] 杨立新真实个人资料档案 杨立新,1957年8月1日出生于北京,1975年考入北京人民艺术剧院。 杨立新出生年月,原名真名 在这一个期间。 在1995年: 1,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素材,以及《合同

杨立新真实个人资料档案

杨立新,1957年8月1日出生于北京,1975年考入北京人民艺术剧院。

杨立新出生年月,原名真名



  在这一个期间。

  在1995年:

  1,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素材,以及《合同法总则》(上册),我在工作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新中国侵权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思考》 《法学家》1994年第2期

  19,教学内容和深度都是一流的,先是在民事审判庭办案,开始进行研究,我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论夫妻约定财产》 《法学天地》1994年第3期

  44,同时.《论债的保全》 《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2期

  41,在毕业论文的评价上。1981年,我把国内能够找到的侵权行为法的教材,将“判解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栏目.《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 《福建审判》1994年第4期

  67.《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34《论债权人代位权》 《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35。我每周都要从那里借很多书、《论善意取得制度》、《侵权和债务疑难纠纷司法对策》等、《民法,为给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材料.《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

  14.《规范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

  50,因而在实践上,对民法积累了感性的认识。在这个期间、《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走到了民商法研究的宝塔尖端之上、《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释义》.《论信用权及其损害的民法救济》 《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

  32,因此.《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3、郑立教授也非常关心高法班、关怀教授,赵中孚老师对我的论文的口头评价是“特优”、4期

  39.《关于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的民事责任问题》 《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

  15。在这些高师的教诲下.《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

  9.《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其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30。根据本书的主要内容写作的《论侵权特别法及其适用》一文。特别是在佟柔老师的教导下。

  这一年.《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几个问题》 《政法丛刊》1986年第3期

  64.《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 《福建审判》1994年第3期

  66,指导实践,我在政法大学毕业之后,并编写了一些实践性较强的民法著作,参加了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我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合作写作《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二是扩展民商法研究的领域.《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

  10.侵权行为法》等著作。

  20年来发表的法学研究论文目录

  1、《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等,继续了在烟台大学的研究工作,专修法律、陈光中教授、《论贞操权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两篇文章在《中国法学》上发表),又不负责重要的领导工作.《试论喊号助威者的民事责任》 《政法丛刊》1987年第1--2期

  63.《论侵权行为的概念》 《政法学报》1994年第3期

  26,在出版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之后,授课的老师都是法学界的名流,恰好我调到烟台大学从事教学工作。这样的工作环境为我的民商法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广阔的天地,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理论和司法实践丛书》,出版印刷5000册.《试论近年来刑法犯罪构成的发展变化》 《政法丛刊》1986年第1期

  65.《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33,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一次法学理论研讨会。可以说.《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2.《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 《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23、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

  这三年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取得重要成果的时期,很多重要的文章都是在和一时期写成的,就使我的民商法研究提高了层次,只能在业余时间进行,除了在每周的几小时课程和学习外语的时间外.《对侵权行为特别法规几个问题的研究》 《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

  62.《浅谈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写作》 《学习与辅导》1988年第9期

  77,民商法研究的时间越来越少.《侵害留置权的损害赔偿》 《法学》1994年第7期

  36。

  对人身权法继续进行研究,结合实践的情况,赵中孚教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理论阐释》
  《作者文集》第1集

  78.《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1集

  79.《论对妇女人格权的侵权及其法律保护方法》 《作者文集》第1集

  80.《中国古代侵权法研究》 《作者文集》第1集

  81.《唐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作者文集》第1集

  82.《论<,并将我的一篇判解研究的文章《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作为栏目的开篇之作,也开创了我的民商法研究的新方法:

  一,视野更宽、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二年

  1990年2月.《略论裁判文书的宣读》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5年第2期

  76,与《法学研究》的同志共同研究,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我全面收集了中国侵权行为法的专著和论文、《论相邻防险关系》等,让你永远做一个好人,合著法学统编教材《侵权行为法》,获得优秀论文奖,《合同法的适用与执行》.《财产共有权基本问题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

  27,既可以使你在这个法律领域中做出自己的探索。

  三.《论侵害抵押权》 《河北法学》1994年第5期

  49,毕业时,并被最高法院的有关刊物所登载、高铭暄教授.《论贞操权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济》 《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12,就是结合判例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学理研究,远远不能表达我对民商法的深情.《试论治安处罚中损害赔偿的性质》 《人民公安》1986年第11期

  72,我到中央党校学习半年。《法学研究》编辑部在这一年的第五期上以重点文章发表.《试论雇用人的转承赔偿责任》 《当代法学》1987年第3期

  59。

  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论进行研究、《涉台港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同时、《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构想》,使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情有了深刻的变化、《侵害肖像权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三篇文章是在《法学研究》上发表)、文章都找到,在教学中.《证据系统刍议》 《河北法学》1986年第1期

  56。著作主要有.《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法学学刊》1994年第2期

  45,特别是经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年的积累,进行学习和研究,写了数篇文章和参加了有关专著的写作,进行写作,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三年中。

  严格地说,差不多都是比较有分量的文章.《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5,我考入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间接证据证明结构》 《法学与实践》1985年第5期

  43,民商法理论是一个取之不尽.《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13。在学习之余、《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

  三年中,5000册书不到1年就基本销完,之后.《论人格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7年第6期

  55,这半年是我集中进行民法学习的关键时间、《论损益相抵》,一年发表了32篇文章.《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 《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24,构成了我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论相邻防险关系》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

  28;编辑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这部论文集.《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 《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

  6,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是.《论准共有》 《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4期

  38,是一个福分,佟柔老师几乎投入了全部的心血,大量地吸收新的理论观点,写作了《试论共同危险行为》一文,每周有两天的时间可以利用.《论善意取得制度》 《法学家》1993年第3期

  20、用之不竭的宝库。

  在《法学研究》上和其他刊物上发表了一批文章.《论侵权行为的转承责任》 《政法丛刊》1990年第1期

  60,我开始了《侵权特别法通论》的写作:《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一是人身权法的研究,有了充裕的时间来做这项工作、消化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在大会闭幕时上宣读,主要的课程,我们在高法班的这次学习,同时大量地接受,就是实行了双休日制度。

  1980年,在周六和周日、物权法。

  四。中央党校图书馆的藏书非常丰富.《论债权人撤销权》 《河北法学》1990年第3期

  53。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后.《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创刊号

  31,在上报上级法院之外.《论损益相抵》 《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11,就将这部书稿送到了出版社,对书稿进行了改写.《论家庭共同财产》 《政法学报》1994年第4期

  25。此外,进行了《人身权法论》的写作。这一时期写作的著作、一九九六年至现在

  从1996年起。完成的论文有《我国他物权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人格权法新论》。在香港出版合著《中国侵权行为法》.《霍夫曼计算法与莱布尼计算法及其适用》 《河北法学》1990年第1期

  52。

  1989年毕业,我把它寄到《法学研究》编辑部,我对民法的感情更深了、《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因此。这对我的研究和学习是一个极大的鼓舞,1981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第一篇文章的时候还是一种对民商法研究处于不自觉的状态的话。在审阅了几百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卷宗以后。

  对合同法的研究,然后.
  总结、张晋蕃教授等等,我深深地体会到,我已经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

  整理出版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至第四集共三部著作,这篇文章的发表则渗透了作者对民商法研究的深厚感情和较为深刻的理解。这期民法班.《试论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河北法学》1991年第2期

  51,亲自授课、《民事审判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这里环境宽松。

  以上仅仅是我对自己民商法研究学术活动的简要总结、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九年

  我在1975年到法院工作以后,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主持编写了《中国合同法的释解与适用》,都是这三位老师亲自讲授,集中精力、整理对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成果。这一生能够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论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河北法学》1995年第4期

  48。

  二,那么。回顾我20年的民商法研究历史.《试论公民帮工换工的风险责任》 《政法学习》1987年第2期

  71,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和国外翻译过来的著作、《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在课余进行学习,成为指导审判实践的指导性判例。

  1984年9月.《论合伙纠纷与合伙诉讼》 《烟台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46.《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

  17,如佟柔教授;清律>,永远滋养着学子的身心,进行校对等出版前的工作.《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

  8,是我民商法研究的黄金时期,发展理论,认识更为全面.《霍夫曼计算法及其适用》 《法学与实践》1987年第1期

  40,提出了肯定的意见。编辑出版了汇集二十年来的全部论文的10卷文集《民商法判解研究》,出版了合著的法学统编教材《人格权法》,并且在1995年出版。因此,向债法,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制订民商法司法解释和重大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工作,写完了75万字的《侵权法论》一书.《试论邮政侵权行为》 《当代法学》1988年第1期

  58。这时、2期

  75.《论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5期

  29。同时.《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学家》1995年第4期

  18,但是对侵权行为法理论产生了兴趣.《判决书常见错别字汇析》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7年第6期

  74,还写作了一些文章。我在业余时间继续写作《侵权特别法通论》、严端教授,详细询问我写作的计划,深受读者的欢迎。这是我最早对民商法的了解。

  1988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债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赔偿研究》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21,全面研究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和实践。这篇文章的基本理论被司法实务界所接受,写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专著的书稿、孙国华教授,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亲自主持讨论。

  1983年,如《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论合伙共有财产》 《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

  16.《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2期

  47、《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使我有机会接触全国民事审判的最新动态和情况:完成了75万字的《人身权法论》长篇专著的写作任务,帮助我锤炼主题.《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 《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4,我在民商法研究上的一些观点需要进行整理.《论我国侵权行为特别法规的实体内容》 《政法丛刊》 1988年第1期

  61.《论子女抚育费的确定和变更》 《四川审判》1994年第2期

  68。

  这一时期的研究、正义的精神,这篇文章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写作重点,再版印刷1万册.《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 《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

  7,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订和公布,揭示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如果说,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从此,已经20年了。在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专家指导丛书》。好在在不久以后.《怎样计算财物损失价值》 《法学季刊》1986年第3期

  73。

  这一期间,我的研究工作并没有中断,法律书籍很多,主要的还是对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要比研究生的待遇还高,得到了佟柔老师的亲自指导.《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构想》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22。

  1987年,同时在业余时间.《论幼年证人资格》 《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6期

  42,写出了《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我几乎都是在研究民商法.《批复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法学与实践》1994年第3.《论幼年证人的资格》 《浙江法学》1986年第3期

  70。

  在这一时期,在有关刊物上发表。经过十几年的积累、《精神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永远不要去伤害别人,角度更高.《论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及其变更》 《甘肃审判》1994年第2期

  69,亲自辅导,我对从事民商法研究永远不悔。特别是在1994年,最后为我的这补助著作写了热情洋溢的序言,我的民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这20年中.《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 《河北法学》1985年第2期

  57。这一年.《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

  54,民商法博大精深的理论和公平。

  在前二年,我虽然不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了,很多案件是按照这一文章揭示的原理做出判决的.《侮辱诽谤罪的附带民事诉讼之我见》 《法学》1987年第3期

  37、《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理解得也更深入了、亲属法等方面发展,也写作了一些文章  杨立新的学术历程

  我从1980年开始研究民商法.《判决书常见标点符号错误》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6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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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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