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机公分(法)决字(2012)第8号 被处罚人王海,男,1974年04月13日出生,高中,汉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机公分(法)决字(2012)第8号
被处罚人王海,男,1974年04月13日出生,高中,汉族,身份证:120105197404135419,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西里6号楼2门101,单位: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现查明在2012年1月9日晚23时许,违法嫌疑人王海和王俣钦、王楠三人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四层12号门外,同黄亮、刘爱民发生争执,后王海对刘爱民经行殴打,并伙同王俣钦、王楠对黄亮进行殴打。经鉴定:黄亮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刘爱民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海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的处罚。
履行方式:送顺义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2年1月30日止,罚款当场收缴。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航华北局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______清单共______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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