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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到底有没有抄袭琼瑶?

橙山网(www.csnd.net)2023-01-26 09:01:16

[摘要] 橙山网csnd.net 作为非影视或法律行业的旁观者,完全有可能因以上数据认同被告说法。抄袭认定非常复杂,如果急于取得全面胜利,往往可能功亏一篑。因此,我们理解琼瑶女士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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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非影视或法律行业的旁观者,完全有可能因以上数据认同被告说法。抄袭认定非常复杂,如果急于取得全面胜利,往往可能功亏一篑。因此,我们理解琼瑶女士和律师团队的战略方案:只列举出比较重要的21个桥段进行主张。这是一种需要定性而不是定量的方案。但作为从业者,我们不能认为重要元素雷同要起诉,次要元素就不算数了。这种比对方式不能真实描述侵权行为全部,并且会引发旁观者误以为只有1%侵权的现象。所以,抄袭认定时有两个重要关键字值得讨论:轻与重。轻,是次要元素或小元素;重,是重要元素或大元素。轻与重问题,其实是讨论剧本比对过程中对重要元素与次要元素的相似、大元素与小元素的相似是否需要同等对待。“琼于案”中,像“偷龙转凤”是重要元素,但“女婴被弃于溪边”是次要元素。前者受重视被列出来,后者被忽视了。本案中,于正方面认定“偷龙转凤”共分为5个层级,两者相似仅仅发生在第2个层级上,而第2个层级的内容属于公知素材和通用场景。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了《影视创作从依法保护原创开始》的座谈,使我更清晰认识到编剧行业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大家对“琼于案”判决书的研究非常深入,采取了一种条分缕析、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剖析研读。我特别赞赏余飞老师的思路,就是非常严谨的技术分析。我个人觉得从法院审判来说的话,我们更多是要站在这么一种立场上,用这种模式来审理;而不是预先设定立场,而忽视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在技术方面的研断;还要避免情绪化的,或呼应社会舆论的处理。从著作权保护角度来说:保护著作权不仅仅是为了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目的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化的繁荣发展。因此,包括著作权保护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保护都要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实现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利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这么久以来,于正一直靠着抄袭而得到今天这样的位置,他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鼓励着从事创意工作者,有一条捷径——只要把别人的拿来抄一抄,就能获得世俗普遍认可的成功,获得大把大把的金钱。这场官司赢得很平常,很正常而已,只要略略看过《梅花烙》的人,都知道于正抄袭的有多么的无耻了。只是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本就该获胜的一场官司,让大家却觉得“大快人心”,甚至“终于得到了正义”……这样的感叹,才是有点悲哀的。难道不该是在这部片子要拍的时候,立项的时候,投资的时候,演员拿到剧本的时候,发行的时候,甚至电视台播出的时候,就发现——这是不对的吗?!更搞笑的是,播出于正的平台,正是当年和琼瑶合作最多的湖南卫视,如果说别人都对琼瑶的作品不太熟悉的话,这个电视台应该是最熟悉的了吧。他们做了什么选择?他们只是默默的,想着钱,然后投资,合作,和于正一起做这么恶心的事情!这是于正一个人的问题吗?这么多的参与者呢?那些工作人员呢?演员呢?他们都觉得没问题是吧,大家都觉得自己只是参与了一下而已,赚钱嘛,但其实这个过程就是“作恶”。就像老罗说的——只是让世界变得更加恶心了一点点而已。五百万,对于于正来说,可能是个不大的数字,对他造不成什么影响。以后该有的合作继续有,该拍的电视剧继续拍,反正他拍的电视剧收视率高嘛,电视台就看这个。但对于需要对“知识产权”真正引起重视的中国来讲,这可能是个开始,或者说,我希望这是个开始。

我本人的法律知识并不健全,。翻拍是要取得原版的授权的。但是已经公布的判决是断定于正抄袭的。如果于正不算抄袭的话,那么以后所有的剧本都可以根据已经红了的剧或者小说改一下名字就可以了。那中国大概也可以拍出《老友记》,对了,这个已经有了,就是《爱情公寓》。编剧们能写的题材实在是太少了,我们能看到的类型剧实在是太少了,抄袭或者撞车,都只是个概率问题,而且,这个概率只会越来越大。对了,还可以拍《来自星星的你》,可以改名《来自外太空的他》,这样就太讽刺了。我觉得应该从演员也承担连带责任,不然无法保证创作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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